请注意,私人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大量信息皆属于高度机密性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阅或公开披露。
为了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各主要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报告的应用,并对公民隐私给予充分保障。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具体执行方法:
1.本人授权原则:
若欲获取他人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得到当事人的书面许可,否则,各征信机构均不得将相关报告透露给任何人或任何组织;
2.法定目的原则:
即法律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使用信用报告。
总的来说,只有当当事人提出交易请求时,如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或者求职面试等,相关机构才能查询其信用报告。
在此前提下,任何机构或个人若需查阅他人信用报告,必须具备合法且明确的目的及用途;
3.本人授权与法定目的相结合原则:
在遵循上述两项原则的基础上,征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特定机构或个人提供他人的信用报告,无需再经过当事人的书面授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