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时,作为担保人需要负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适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主合同争议尚未经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审理裁决,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采取了依法强制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法实现债权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如果主合同中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过,但是债务依然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追讨亦可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此种情形中,倘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应依照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保证责任的归属。
《民法典》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