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失业保险的资格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具体规定: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非自愿性的实现失业;
其次,在失业之前,申请人必须已与原工作单位共同缴纳了充分的失业保险期限长达整整一年之久;
同时,还需完成了相应的失业登记流程,并且具备积极寻找新职业的强烈愿望。
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但其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