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规定的日期交付楼宇达三个月之久,则买方有权按照正式法律条款宣布解除与该企业签订的买卖协议。
遵照现行法律之表述,即便是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地产或买方拖欠相应的款项支付,经过双方的催促和提醒之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得到解决,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合约的要求,除非在协议中另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协议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若不主动行使解约权利,则解约权将自动失效。
如果对方并未作出催告,那么解约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约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
否则,解约权将会自动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