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涉及经济适用房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区分经济适用房与拆迁房这两个概念。
拆迁房通常指的是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要求拆迁的房屋。
此类房产的置换者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
因此,他们的买卖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会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种类型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其买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次,经济适用房则属于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兼具经济性与实用性的特征。
经济适用房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对于非国有资产的公平补偿需求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通常情况下,国家在取得公权力需要的前提下,经过法定程序后才有权提前收回公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往往十分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