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过失相抵,即是指规避或减轻因损害事故的产生或扩大所导致的损失,在受害方同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运用其权威,按照特定的评定标准,适度降低甚至撤销加害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以便实现对损害的公正、平等且合理的分配。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前提为,无论是损害的触发或是损失的扩大,都必须包含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因素,即具备“与有过失”这一基本要素;
而过失相抵则正是“与有过失”的法律效应。
因此,实施过失相抵的首要条件便是受害人本身亦需负有相应程度的错误行为。
此外,必不可忽视的一个构成要件便是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