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第四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所获取的以下类型的财产,均应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则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例外情况除外;
而依据该法律条款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以下类型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专属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仅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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