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所必须满足的四大要素分别如下:
首先,该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其公信力这一不可或缺的公共利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一行为已然成为其显著特征;
再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该罪名的实施者通常为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刑事后果的自然人,即犯罪主体实则是普遍存在的;
最后,从心理状态上看,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之行为的人必须是基于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