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住宅进行赔偿所涉及的费用主要有三种:
第一是房屋补偿款(又称“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费用的作用在于对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因丧失该住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其数额依据被征收住宅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程度予以划分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款,这部分费用的作用在于弥补被征收住宅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其数额依据被征收住宅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予以划分和计算;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款,这部分费用的作用在于激励被征收住宅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