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诉讼启动之后,若有继承人及受赠者既未积极参与诉讼程序,亦未明确表态视为放弃实体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进行追加,将其认定为共同原告办理。
反之,若已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该继承人将不再被列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之列。
基于此种情况,倘若原告仅以部分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将会依法追加其余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对于那些既不愿担任原告角色,也不愿成为被告的继承人来说,他们无法被列入第三方诉讼参与人的名单中,而只能选择放弃参与诉讼或者被追加为共同原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