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由第三者引发的婚姻破裂时,在离婚调解程序中首要任务便是理清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以及其深入程度。
此外,我们还需要详尽调查该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及其个人经历,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行为模式及与当事人的紧密关系。
如此一来,我们便有可能通过教育引导使第三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结束这段不道德的关系。
若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且婚后感情和睦,我们将尽力进行调解以期修复婚姻关系。
然而,若夫妻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那么我们将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力求达成调解离婚的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