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款规定,对于实施卖淫行为以及嫖娼活动的人员,应进行为期10天至15天以内的拘留,同时可处以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轻微的,则只需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或罚款不超过500元金额。
然而,若上述人员行为涉嫌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则将面临5天以下的拘留或罚款不超过500元的处罚。
此外,第六十七款还规定了,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应处以10天至15天以内的拘留,同时可处以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轻微的,则只需处以5天以下的拘留或罚款不超过500元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