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农村地区那些失去自我照顾能力的老年人群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依据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供养或救助保障。
另外,国家也积极倡导各地建立针对年满80岁且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
在农村地区,村民会议可决定将尚未分配给个人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以及滩涂等资源作为养老基地,所得收益用于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