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品并非所有物业主人均需负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难以精确指认具体的侵害者,除非能够明确证实自身非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方得以由存在潜在侵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补偿。
在常态情况下,能够找到实际侵权者的话,则应由该实际侵权者负责支付赔偿金而不须由全体物业主人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