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5岁青少年是否能够合法地进行恋爱行为,这并不触及到任何法律的界限。
首要的是,民事法律体系并未将恋爱关系纳入规范和调整的范畴;
其次,恋爱关系的建立通常是在双方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也不会引发诸如强奸之类的严重犯罪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某些特定人群如监护人、养父母、看护者、教师以及医生等,在履行其监护、抚养、照料、教育或医疗等特殊职责时,与年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被法院以强奸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