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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5-11 10:10:30 已帮助8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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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追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需遵循以下具体标准:


1.医疗费用
以事发地点的治疗机构所开具的诊断证明为依据,确定所需的医药费、治疗费用以及住院费用的相关凭证或详细病例记录、处方。


2.误工损失。
应当根据伤者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及康复情况,参照司法技术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判定。


3.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应当依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过程中的餐补标准(每日单位人民币),乘以相应的住院日期来计算赔付额。


4.护理费用。
对于有劳收入的护理人员,其护理费用的赔偿方式按照该观点中关于误工费用的计算方法给予计算。
而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护理人员,其护理费用则应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标准来计算。


5.住宿费用。
护理人员在此期间所需的住宿费,应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加以计算。


6.残疾赔偿金
这部分赔偿金额需要参照伤害级别,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超过第20个法定年度。


7.丧葬费用。
应按照事件发生地点的丧葬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8.死亡赔偿金
该款项按照当地群众的年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赔付期限为20年。
被害人如已过60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便应减少赔付款项的一年;
如果超过75周岁,则只需要支付5年的赔付款。


9.未成年人抚养费
此项费用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低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抚养至年满18周岁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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