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关系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欠款未能偿还情况:
一种是口头形式的欠款,尚未进行书面确认;
另一种则是已经开具了借款凭证或收取凭证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文件,但欠款仍然未能按时归还。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
若出借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欠款问题,那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借款凭证、收取凭证、欠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文件,同时也需要补充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以支撑整个诉讼请求的成立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