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其具体内涵是通过使用包括招募、雇佣、引诱以及容留等多种方式,有目的地在大量人员中建立起严密的组织网络和监管体系,从而达到操控并持续性地进行卖淫活动的目的。
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则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给予金钱、物质或其他具有诱惑力的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诱导他人参与卖淫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甚至于为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非法交易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