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并展开现场调查之日起,应在十日内完成并制作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处理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之后的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需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则应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3.若发生了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必须先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所获取的所有证据。
对于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开始,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5.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或调查及认定程序违法等问题,应依法作出复核结论,并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