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骗取贷款罪的性质来源于其名称本身,即通过欺诈和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资金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该种犯罪行为实际上侵害了两个层面的权益,不仅损害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
所谓贷款,是指作为贷款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款方提供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货币资金。
再次,在客观方面,骗取贷款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从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
最后,关于本罪的主体,它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单位则无法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此外,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无论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初衷是为了个人挥霍享乐,还是为了转移资产、隐藏财产,这些都不会改变本罪的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