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涉案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借助信用卡实施欺诈犯罪行为,从而获取了大量财物的严重犯罪行为。
从客观层面来看,这种犯罪行径表现为采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是利用失效的信用卡,抑或是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亦或是滥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