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
如遇拆迁人与被拆迁者之间、或是被拆迁者与租赁房屋者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经过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则应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定。
2.民事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后,若被拆迁者或租赁房屋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则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环节中,拆迁人还享有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3.行政诉讼程序:
若有关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定存在异议,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一定前置程序,即在行政裁定结果公布后,若对该裁定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方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定机制:
当涉及到补偿标准争议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定。
此项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