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时,处理公有住房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管是哪一方在结婚前获得了公有住房的所有权,那么在离婚后,该住房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拥有该所有权的那一方,而另一方则没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双方在结婚前分别拥有了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但是在婚后选择将这些住房合并并重新调整分配,那么新的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就会由双方共同享有,当然,在婚姻发生破裂需要采取离婚措施的时候,双方都能对此处的住房进行财产分割;
再者,如果是有对方或是双方在婚后才获取到公有住房的所有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就会归属于双方共有,同样地,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双方也都可以对此处的住房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