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费用通常根据父母的月总收入、年度总收入以及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数额应该在这些数值的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三之间。
然而,如果父母需要共同承担多个孩子的抚养责任,上述规定中的比例将适当地予以调整,最高增幅不得超过整体金额的二分之一。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用会由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支付,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