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的实施对象须为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考虑到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不宜将其放在社会环境中进行改造,因此不适用于缓刑制度。
2、参与缓刑制度的罪犯,其犯罪情节需相对轻微,且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同时,社会各界对该类人士在回归社会后不再具备严重危害性的信心极高。
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制度。
这主要是因为累犯属于屡次犯罪、教育无果的类型,其主观恶意深重,人身安全威胁极大。
4、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即使在主刑之外还附带有其他刑罚,这些附加刑也应得到严格执行,不受主刑缓刑的任何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