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若双方均承担全责,那么便享有拒绝预先垫付医疗费用的权利。
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的全责方必须立即支付相关费用,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若涉事人员持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保险公司则应该在其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为伤患支付必要的抢救费用。
如若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或肇事方选择逃逸,则此时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