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机动车之间的交通过程中,倘若发生了交通意外事件,且该事件的责任人被判定为主要责任者,那么其需承担高达总损失额的70%的经济赔偿责任;
反之,若是次要责任者,则需承担30%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这起交通意外事件牵涉到机动车与非机动性车辆或是行人之间的撞击,无论机动车责任人在这起事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为何,他们均应承担高达总损失额的80%的经济赔偿责任。
除非,机动车方在这起案件中被判定为次要责任者,此时他们仅需承担总损失额的40%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因素,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律凭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详细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将此文书送达至各相关当事人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