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则调查期间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在拘留涉嫌犯罪人员时,如认为其需要正式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此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