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主张存在其它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声称已奉还借款,也就是说,虽然请求权确实曾产生过,然而由于已经清偿完毕,现在已不复存在。
3.被告辩解借贷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生,并且能够提供合理的解释。
4.被告主张原告的资金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
5.被告提出了效力性的抗辩,其中包括抗辩合同尚未生效以及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548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