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受学生打架伤害的情况,理应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行为,构成了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监护人在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同时,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那么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应地减轻。
如果学生打架事件对某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补偿。
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还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方面;
倘若因打架导致受害者伤残,则还可以提出伤残赔偿金的诉求。
对于拥有个人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其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首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有不足之处,再由监护人进行补充赔偿。
关于具体的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