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情况下,公司是具有进行股权质押的资格和权力的。
据2021年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明确指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以下权益,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均可作为抵押物提交给银行:
(一)汇票、本票及支票;
(二)债券、存款证明;
(三)仓库收据以及提货单证;
(四)可转让的投资基金份额、股东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六)现有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益。
同时,第四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若以投资基金份额、股东股权作为抵押物,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然而,在股权出质之后,除非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共同同意,否则该股权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基金份额或股东股权所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款项存入指定账户。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