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了小产权房屋而遭受拆除时,您有权依据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向有关部门请求获得合理的补偿金。
然而,若被征用人对此类补偿决策存在异议,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用法维护自身权益,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若在拆迁过程中,相关人员出现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恐吓方式,乃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应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