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赔偿准则的明确要求:
当受害者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时,误工费应根据其实际经济损失进行核算;
若受害者并无固有的收入来源,则可依据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予以衡量;
在受害者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参考当地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所在地区同一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