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要求,各地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状况与实际需求,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过程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居住环境改变而带来的不便,这部分费用将根据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并按照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