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作出法律承诺之后,邀约人得以对合同进行更改,然而这必须得到承诺人的明确同意才能够实现。
具体而言,按照该法典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在承诺生效之时,合同即告成立,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不得违背。
而在第五百四十三条中,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来变更合同条款。
此外,第五百四十四条则规定,若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应视为未曾发生过任何变更。
最后,根据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合同成立并开始执行后,如果其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未能预见到的、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中某一方显得极为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对方重新展开协商;
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