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特别赦免之后再次触及法律红线的行为者并不必然构成累犯。
所谓累犯,乃是指曾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罪犯,其前罪已经执行完毕,但如果在五年之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且又被判处徒刑以上的惩罚,那么他就会被认定为累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特别赦免的罪犯之前所犯之罪并非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那么即便他们在五年之内再次犯罪,也无法被判定为累犯。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即特别赦免后再次犯罪的行为者并不一定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