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履行抗辩权被行使时需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存在着同一份双务合同使得双方都负有相应的债务;
其次,双方各自负担的债务均已到达清偿期,这一期限通常是指债务人应偿还其债务的最后日期;
接着,另一方未能完成债务的履行或未曾提出愿意履行的意向;
最后,对待给付亦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条件,需要是切实可行的。
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则需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同一份双务合同中承担相互的债务;
其次,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必须存在着先后履行的顺序;
最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若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的方式与约定不符。
而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则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同一份双务合同中,双方都负有债务,且这些债务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和对等的价值;
其次,另一方已经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