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出质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途径来实现股权质权。
在此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股票份额,但若违权利丧失优先受偿地位成为普通债权。
然而,若当事人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力,则其所享有的债权将同样归入普通债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