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类情形可以适度降低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的抚养费用额度:
在子女抚养一方由于严重疾病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导致收入中断,无法按照既定协议或法律判决承受支付责任时,另一方能够承担相应抚养义务的情况下;
当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涉嫌犯罪需接受审判,导致其无力支付抚养费用的时候;
以及在抚养子女一方再次缔结婚姻关系后,其新的配偶同意并有能力负责承担孩子抚养职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