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包方擅自将建设工程进行分包,那么,作为发包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此项合同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发包方如不能及时提供主要的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而且这些产品也并不满足强制性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导致承包方即便经过多次催促,却仍旧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相应施工任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同样有权利依法解除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