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患者选择割腕自戕,而院方在此过程中并无过失,通常情况下无法向医院追索赔偿责任。
然而,若患者与其他病患或医务工作人员产生矛盾冲突,亦或是医院在相关方面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护理或治疗职责,且患者的自杀行为与其未能履行责任存在直接关联性,则医院应对患者的自戕事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