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婚姻侵权形为案子过程中,必须明确赔偿范围涵盖了两大领域——即物质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两大部分。
二、在涉及到婚姻损害赔偿问题上,倘若过错方以原告身份提起申诉,则此类请求须紧密跟随离婚诉讼程序而同时提出。
三、对于婚姻关系破裂原因中存在过失的一方婚约当事人以及造成该婚姻关系最终破裂的第三方而言,其均非属于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