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强制性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拘传,它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
其次是取保候审,这是一种以保证人或保证金形式担保被追诉人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法律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后是监视居住,这是一种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不同的强制性措施。
同时,该法典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