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民事权益保护时,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实际认知或理应知悉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主体之时开始计算。
如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亦应遵循该等规定进行核算。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适当延长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