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视剧作品版权的登记注册,其所带来的效果是多重而深远的。
具体表现为:
第一,经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后的电视剧作品,将会被赋予初步的证明力。
这也符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作品版权发行的指导性法则——即所谓的“自愿登记制度”,不仅不会对形成此项权利之原著作权者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潜在威胁或者负面影响,相反还能够作为一种有效的证据,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