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异议裁定的结果共有两种可能性,即异议有效或异议无效。
如果异议得以成立,也就是被确认为有效,那么原商标的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同时,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异议方。
若被异议方对此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的第15个自然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反之,如果异议不成立,也就是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商标局将会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且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