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贪污罪的情况下,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者,可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使用并为其所单独执行的刑事处罚;
其次是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之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风险;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来说,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风险的产生;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时,也可以考虑对相关人员实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