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倘若男方曾向女方借款用于新居装修,那么在两人分手之际,通常情况下这笔款项都需要得到清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女方的资产所有权均归属于她本人,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富来随意支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婚前所借用的女方资金来装修住房,本身就属于其个人借贷行为,理应负责该项借款的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