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您可以考虑下列几个部门:
1.对于做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您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那么,当事人有权利自行选择申请的对象。
您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能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若申请人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直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您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您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