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认定某人构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则应具备以下四个重要要素:
首先,该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客体对象须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于毒品原植物的严加管控体制;
其次,凡是符合刑事责任能力范畴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国家相关法规,且其故意为之,过失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此罪名;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毒品原植物幼苗管制的相关法规,并进行了非法运输活动,而且涉案幼苗的数量还需达到一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